其他
部长信箱|关于厂房承租方是否能使用出租方的环境应急预案问题的回复(2020.06.22)
编者按
下文为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6月22日发布的部长信箱来信选登。阅读愉快!
全文565字,阅读时间2分钟。
关于厂房承租方是否能使用出租方的环境应急预案问题的回复
(2020.06.22)
我司租赁了某印染厂的一个生产车间进行生产经营(也是从事印染纺织),近日当地环保部门通知我司需编制环境应急预案。经了解,厂房出租方已编制了环境应急预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,厂内也建有应急池。请问我司能否直接沿用出租方的应急预案,不另行编制预案?
回复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第四十七条规定,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,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。《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(试行)》,对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做出具体规定。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先期响应的主要力量,企业事业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,应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。《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(试行)》提出,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将应急措施细化、落实到岗位,形成应急处置卡。 根据以上规定及指南,建议您编制或联合出租方修订预案并备案。
相关文章